西拉雅族人正名成功,憲法法庭判原民法違憲且擴展原住民定義

西拉雅族人正名成功,憲法法庭判原民法違憲且擴展原住民定義
圖為2019年西拉雅族人在法院前表達訴求|Photo Credit: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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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除了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的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憲法法庭也指出,應該要再包含其他台灣南島語系民族。而本次判決也提出3項認定標準作為判斷門檻。分別為文化特徵、族群認同與客觀的歷史事實。

西拉雅族人在2009年因不滿無法取得平地原住民身份,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時,更一審法官認為《原住民身份法》第2條規定有違憲的疑慮,因此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今(28)日判決結果出爐,憲法法庭認定相關條文違憲,而自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相關單位也應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

本案緣起

原告與其直系血親在日據時期設籍於台南縣(現為台南市),並在2009年向戶政機關申請為平地原住民。當時,戶口調查簿等文件種族欄位註記為「熟」、「平」,且根據台南縣平地原住民登記作業要點,當地政府受理平地原住民登記。然而,戶政機關卻無法將原告的資料登錄至戶政系統中,原因是原民會認定本次的登記無效。

原民會指出,台南縣平地原住民登記作業要點抵觸《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認為原民法第2條所稱的原住民,是指1956、1957、1959、1963年間,向戶政機關登記為平地原住民的族群。因此,西拉雅族不得取得原民身分。

對此,台南西拉雅族人在2012年向原民會申請為平地原住民,但卻遭原民會駁回申請,因而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原住民身分法》有違憲之虞,在2020年4月聲請釋憲。本案在今(2022)年6月28日在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而今日做出判決,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違憲。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違憲

根據憲法法庭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對於原住民的定義,主要將原住民分為平地與山地。

首先,平地原住民意旨在台灣光復前,原本的戶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而山地原住民則指在台灣光復前,原戶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原住民身分法》中對於原住民的規定,僅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並未及其他台灣的原住民族,而使其他原住民(族)身分未受國家法律保障。

根據判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應該要包括既存於台灣的所有南島語系民族。因而,該法案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

憲法法庭強調,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價值,而人格權作為個人人格的基礎,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受憲法保障之原住民身分認同權,除保障個別原住民之身分認同外,也包括各原住民族之集體身分認同。

憲法法庭擴增原住民定義,相關機關3年內應完成修法

此外,除了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的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憲法法庭也指出,應該要再包含其他台灣南島語系民族。而本次判決也提出3項認定標準作為判斷門檻。分別為文化特徵、族群認同與客觀的歷史事實。

憲法法庭指出,舉凡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的其他台灣南島語系民族,也能夠依照民族意願,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機關應在判決公告當天的3年內,依照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同屬南島語系的其他台灣原住民族認定要件、所屬成員的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明文規範。

另外,若相關機關逾期未完成修法或立法,則將日治時期的戶口調查簿資料作為客觀的台灣歷史紀錄,將其用來作為是否為台灣南島語系民族的判斷基準。

也就是說,舉凡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經註記為「熟」或「平」,釋明其所屬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依然存續,且所屬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者,在修法或立法完成前,都能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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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