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銷售公約助促成更多交易

2021年12月28日

國家《十四五規劃》支持香港發展為國際商貿中心;而在國際貨物銷售方面,《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被譽為「最成功的實體統一商業法條約」。儘管銷售公約早於1988年已在中國生效,但現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然不適用。為配合國際做法和國家《十四五規劃》,將銷售公約適用於香港最符合我們的利益。

 

《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今年9月已在立法會通過,以在香港實施銷售公約。條例預計約在2022年第三季生效,我希望各企業和他們的法律顧問都可以為這套新的法例作好準備。

 

主要貿易夥伴均是銷售公約締約國

 

銷售公約現時有94個締約國,而香港按貿易總值計20大貿易夥伴中過半數的國家也是銷售公約的締約國。香港的企業需要熟悉並能夠採用銷售公約作為其貨物銷售合同的指導規則,因為它提供了一個公平的營商環境。當香港的企業與採用其他商事法制度的地方進行交易時,可避免處理選擇法律的問題。

 

45%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是銷售公約締約方

 

除《十四五規劃》外,一帶一路倡議亦是國家推出的另一項重要政策,現時有大約45%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也是銷售公約的締約方。因此,將銷售公約擴展到香港,可以讓一套統一法律來規管本港企業的大部分國際貨物銷售交易,從而提供更多確定性和可預測性,促成更多交易。

 

減低營運成本

 

若不引入銷售公約,國際貨物銷售的當事人需要決定選擇規管交易的法律時,答案很可能是其中一方的本地銷售法律。處理涉及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會增加成本和風險。銷售公約可以為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提供一個現代化和統一的制度來解決不同國家的適用法律問題。

 

有助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的發展

 

國家政策明確支持香港發展成為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對於能夠提供國際商業貿易意見的合資格執業者的需求將不斷增加。將銷售公約延伸至香港,會鼓勵更多執業者提升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能力,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

 

銷售公約並不適用於中國境內的交易,包括內地企業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企業之間的交易。我們現正與中央人民政府商討以達成安排,讓銷售公約規則相互適用於這些交易。在根據《紐約公約》執行仲裁裁決的背景下,類似方法已經成功採用。

 

為協助商界和法律界掌握銷售公約的實用資訊,律政司將舉辦一系列的推廣活動,包括與香港總商會於1月19日和26日合辦兩場研討會;與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分別於1月24日和2月21日合辦網上研討會及工作坊。我希望透過這些活動可以向業界深入介紹銷售公約,以及因應銷售公約適港就跨境貨物銷售交易給予實用建議。相關活動詳情將於稍後公布。

 

除此以外,大家亦可前往律政司網站有關銷售公約的專頁獲取更多關於該公約的實用資訊。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228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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