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危險職務傷亡慰問金發給上限提高至600萬元

觀看數:2469 | 維護單位: 公關組  | 公告時間:110.04.16

為加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保障,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考試院通過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草案,行政院與考試院已會銜發布施行。


 


人事總處表示,修正前慰問金發給辦法對於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的定義,侷限於突發性外來危險,造成實務執行上易引起爭議,基於法規適度鬆綁及政府照顧員工的立場,人事總處前依行政院政策指導提出修正方向並會商有關機關取得共識後,向銓敘部提出包括放寬意外要件認定、增訂未住院而治療6次以下者得發給3,000元受傷慰問金、提高失能及死亡慰問金最高額度由300萬元調高至600萬元等修法建議,其後經多次會商,並經銓敘部參採並擬具修正草案函請考試院審議通過。


 


人事總處並表示,此次得以順利完成修正,感謝行政院在政策上的督導,也要對考試院及銓敘部的支持致上謝意,使政府更能基於彰顯生命價值的角度,提供公務同仁適足的照顧、慰問與關懷,使公務同仁積極任事,減少後顧之憂。


 


聯絡人:給與福利處 黃科長明怡


電話:(02)23979298轉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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