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08年4月17日公布。

觀看數:5565 | 維護單位: 培訓考用處第三科  | 公告時間:108.04.30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104年12月2日修正,將本條第四款「殘廢」之用語修正為「失能」,以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得有言語歧視之原則。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