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觀看數:5766 | 維護單位: 培訓考用處第三科
| 公告時間:107.11.02
主旨:預告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dgpa.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本次修正係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提高聘僱人員之事假及增加喪假、慰勞假運用彈性,為使聘僱人員得及時適用修正後規定以保障其權益,有定較短公告期間必要之特殊情形,縮短公告期間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1樓。
(三)電話:02-23979298轉556。
(四)傳真:02-23979746。
(五)電子郵件:rainingsun@dg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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