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
觀看數:5621 | 維護單位: 組編人力處第四科
| 公告時間:106.05.25
主旨:預告修正「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考試院。
二、修正依據:行政法人法第二十一條。
三、「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為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第五條所定平等及不歧視精神,本草案修正相關規定用語,未涉及實質規範內容變更,其預告時間爰縮短為14日。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向本總處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1樓。
(三)電話:02-23979298#333。
(四)傳真:02-23979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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