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並自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生效

觀看數:11879 | 維護單位: 培訓考用處第三科  | 公告時間:106.02.23

一、檢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另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依本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

更多
:::